問:為什么制定《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答:目前,市政府頒布實施的《菏澤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菏政辦發〔2014〕71號)已于2019年底有效期屆滿,我縣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依據方面處于空擋期。為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據《菏澤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菏政辦發﹝202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需要制定科學、規范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新《辦法》十分必要。
問:《辦法》明確了哪些主要內容?
《辦法》共計十八條。規定了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范圍和主體;明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的使用范圍、綜合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和減免政策,放開專項配套費標準,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明確了拒絕繳納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綜合配套費的懲戒措施等。
問:紅線內的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專項配套費如何規定?
答:結合現行有關法規政策精神,從轉變政府職能,注重市場監管的角度,本《辦法》暫不對紅線內的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專項配套費統一制定標準。如果在執行本《辦法》的過程中,因實際需要確需制定專項配套費標準的,由財政部門會同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行政主管合理擬定,報縣政府同意后執行。
修訂理由:
1、依據上級文件精神和標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新的《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能夠明確征收范圍、標準、程序以及使用范圍和方式,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和使用更加規范、透明。
2.優化收費體系,明確價格構成:新辦法進一步明確并強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的供水、供氣、供熱等管線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應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在房價外向買受人重復收取。此舉旨在規范收費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3.規范減免政策,確保公平統一: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對新舊辦法中減免政策不一致的條款進行統一和規范,確保減免項目、范圍和標準嚴格遵循國家、省的最新規定,增強政策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新舊政策的銜接與差異:
銜接機制:
1、設立過渡期:在新辦法正式施行前,發布過渡期通知,明確在此期間仍按原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征收配套費。
2、以規劃許可證為界:新辦法施行前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原標準執行。新辦法施行后領取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則嚴格按照新標準和新規定執行。
主要差異:
1、收費結構與名稱:原辦法將配套費分為“綜合配套費”(含市政和基礎教育)和“專項配套費”(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新辦法不再進行此區分,統一稱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明確紅線內費用均由建設單位承擔并納入開發成本,不得另行收取。
2、征收標準:原辦法中民用建筑項目綜合配套費征收標準為140元/平方米。新辦法將一般項目的征收標準統一為191元/平方米。工業項目(生產性設施)征收標準45元/平方米。
3、減免政策:新辦法嚴格對標國家和省級最新規定,以附件形式詳細列明了可享受免征或減征的具體項目類型及其文件依據,如保障性住房、學校、養老托育設施等,更加規范統一。
4、征收時點:原辦法允許工業項目在辦理不動產證前繳納配套費。新辦法要求所有項目必須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征收環節更為前置和嚴格。
5、工業廠房優惠細化:新辦法對建設三層以上工業廠房的優惠進行了細化,規定第一層全額征收、第二層減半征收、第三層及以上免征,鼓勵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導向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