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15-3816 | 分 類: | 學籍管理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 年 04 月 21 日 |
| 標 題: | 轉學和借讀指南 | 發布日期: | 2015 年 04 月 21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轉學和借讀指南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15-3816
- 分 類:學籍管理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標 題:轉學和借讀指南
- 成文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 發布日期:2015 年 04 月 21 日
- 內容概述:轉學和借讀指南
轉學和借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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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和借讀指南
1、由外地轉入我市的初中、小學生應持本人常住本市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規定的服務學校聯系,經學校同意審查蓋章后,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
由外地轉入我市的高中學生,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材料外,還須同時持轉出地(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省統編學號、地(市)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外省轉入我市的,須有省級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學業水平考試準考證到市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予接收。
一般高中就讀的學生,不得轉入市重點高中(省級規范化學校);同級重點中學之間,可以辦理轉學。
2、本市學生轉往外地的,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審查同意后,出具轉學證明,到縣區和市教育局辦理轉出備案手續,最后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和《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
轉往外省的高中學生在本市簽署意見后,到省教育廳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辦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3、縣區內高中學生不得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在本市范圍內跨縣區轉學的,學生家長須持學生戶口遷移證明或父母工作調動證明,到轉出學校和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聯系,轉出學校和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開具轉學證明。家長持以上材料到轉入學校和轉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聯系,審查合格的,再到市教育局辦理轉學備案手續。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家長提供其它與轉學有關的證明材料。
初中和小學學生因戶口遷移、家庭住址搬遷需轉學的,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或轉入的審批手續。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具轉學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
初中、小學對遷入本校服務范圍內符合轉入條件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
4、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干部子女、華僑、烈士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
學生出國就讀按轉入地相關規定辦理轉出手續。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5、學生轉學一般在開學前或開學初兩周內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學生的學籍檔案應一并轉交轉入學校。
6、無本市常住戶口的流動兒童少年或外地學生,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員持家庭戶籍和監護人身份證、在當地的有效暫住證和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明)、監護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并由勞動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或監護人的工商執照、常駐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等材料到流入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借讀申請(在鄉鎮就業的應到所在鄉鎮中心學校)。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具體要求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菏政辦發[2006]150號)規定辦理。
7、在我市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借讀生可以在本市參加中考,經考試錄取后進入高中階段學習。高中學校應當與本地其他考生同等對待。
8、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校應保留該生的學籍。
9、中小學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或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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