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3-16940 | 分 類: | 收費依據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4 年 09 月 03 日 |
| 標 題: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4]60 號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1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4]60 號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3-16940
- 分 類:收費依據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標 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4]60 號
- 成文日期:2004 年 09 月 03 日
- 發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1 日
- 內容概述: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4]60 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4]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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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設立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項目的復函
財綜[2004]60 號公安部:
你部《關于申請〈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立項和收費標準的函》(公境[2004]434 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一、鑒于對外國人申請居留許可適當收費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為進一步規范我國對外國人在中國居留許可管理工作,同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設有出入境管理專門機構的地市公安機關按規定在為外國人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時收取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原《外國人居留證》和《外國人臨時居留證》收費項目同時廢止。 二、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核定。 三、執收單位收取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規定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四、外國人居留許可費收入按20:80 比例,實行中央和地方分成。 五、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收入應按照《國務院辦公 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 號)的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執收單位在收取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收入的當日,按上述分成比例,將收入分別就地繳入中央和地方金庫。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第 42 類“行政性收費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費收入”科目。其中,屬于上繳中央財政的部分,“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收款國庫”欄填寫“中央金庫”;屬于上繳地方財政的部分,“財政機關”欄填寫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級次”欄按收入的隸屬關系分別填寫“省級”、“市級”或“縣級”,“收款國庫”欄填寫地方同級金庫。有關公安機關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核撥。 六、你部印制《外國人居留許可》證書時,要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或公平議標等方式選擇生產單位,加強成本核算和監督管理,在保證工作需要的同時,努力降低印制成本。七、執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并按規定將收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同時,加強內部經費管理,嚴格經費開支范圍和支出標準,自覺接 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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