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01-16954 | 分 類: | 收費依據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1 年 01 月 01 日 |
| 標 題: | 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2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01-16954
- 分 類:收費依據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標 題: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
- 成文日期:2001 年 01 月 01 日
- 發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2 日
- 內容概述: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
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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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保證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公安機關收取的出入境證照收費全部上繳財政,其中:50%上繳中央財政,50%上繳地方財政;所需出入境證照的印制、簽發、管理以及新技術開發研究等經費,由公安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制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專款專用。
二、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新版因私護照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93號),為便于繳納工作的計算和執行,對上繳中央財政50%的各項出入境證照收費確定具體上繳數額,詳見《出入境證照收費上繳中央項目及標準表》(見附件)。表中所列項目之外的其他公安出入境管理收費,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三、請省級公安機關按照《出入境證照收費上繳中央項目及標準表》所列各項出入境證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計算應繳中央財政數額,并于每年8月15日之前,將上一年度應繳中央財政數額全部上繳公安部,由公安部于當年10月15日之前集中繳入中央金庫。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度公安出入境證照收費應繳中央財政的有關問題,比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魯公網安備37172602000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