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07-16976 | 分 類: | 收費依據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7 年 02 月 14 日 |
| 標 題: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4號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5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4號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07-16976
- 分 類:收費依據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標 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4號
- 成文日期:2007 年 02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5 日
- 內容概述: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4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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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范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收費行為,糾正和制止一些地方在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過程中,借辦理快證、加急等業務違規收取快證費等費用的做法,現就有關收費政策重申如下:
一、公安機關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證件工本費,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綜〔 2004〕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的規定執行,即向首次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向遺失補領、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為居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10元。除上述收費外,各地不得自行規定收取或搭車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也無權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二、各級公安機關應努力提高辦證效率,盡量縮短居民身份證制作期限。對于申請加急辦證的居民,可為其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或采取相應的便民措施解決其急需身份證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證費、加急費等費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現行居民身份證收費管理制度規定,會同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居民身份證的各項收費進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糾正收取快證費、加急費、照相費和郵寄費等違規收費行為,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將清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嚴格執行財綜〔2004〕8號文件、發改價格〔2003〕2322號文件及本通知規定,切實加強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防止在辦理居民身份證過程中再發生收取快證費、加急費等違規收費行為。在本通知印發后,若再發生批準或繼續違規收費的行為,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魯公網安備37172602000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