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0-17042 | 分 類: | 收費依據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 年 05 月 27 日 |
| 標 題: |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 魯財稅〔2020〕22號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09 月 01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 魯財稅〔2020〕22號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0-17042
- 分 類:收費依據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標 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 魯財稅〔2020〕22號
- 成文日期:2020 年 05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2023 年 09 月 01 日
- 內容概述: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 魯財稅〔2020〕22號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 魯財稅〔202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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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衛生健康委,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各市發展改革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20〕1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工作,在接收疫苗生產企業非免疫規劃疫苗并驗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產企業收取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疫苗生產企業直接配送至接種單位的,不得對該企業征收疫苗儲存運輸費。
二、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收費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屬于中央立項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財政票據,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四、收費單位開展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市場監管、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征、免征或緩征收費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5月27日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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