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3-17292 | 分 類: | 政府文件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10 月 18 日 |
| 標 題: | 鄄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鄄城縣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10 月 18 日 |
| 文 號: | 鄄政發〔2023〕12號 | ||
| 內容概述: | 鄄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鄄城縣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3-17292
- 分 類: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 標 題:鄄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鄄城縣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 文 號:鄄政發〔2023〕12號
- 內容概述:鄄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鄄城縣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 效力狀態:有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中藥材產業園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鄄城縣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鄄城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部署要求,解決部分黨政機關公職律師人才短缺問題,實現公職律師工作全覆蓋,根據中央依法治國辦《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法辦發〔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充分發揮、優化公職律師作用,更好地為黨委、政府各部門單位提供法律服務,建立縣級公職律師庫,縣司法局指導協調公職律師的跨部門調配使用、人員管理、業務培訓、監督考核等工作,主要職責:
(一)調配使用。統籌調配公職律師,為黨委、政府各部門單位研究法律問題、處理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二)人員管理。已經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納入縣級公職律師庫,后續申請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的公職律師自動入庫。根據公職律師準入退出、執業考核、脫產學習培訓等情況,由縣司法局對縣級公職律師庫成員實行動態調整。
(三)業務培訓。制定公職律師培訓計劃,對公職律師開展政策理論和法律事務技能培訓,組織公職律師旁聽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庭審,組織公職律師做好崗前培訓、學習,組織公職律師主題活動,針對法律條文、熱點案例、律師違紀等問題開展研討交流,促進公職律師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提升。
(四)監督考核。定期組織對公職律師履行職責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客觀評價公職律師的工作績效,將其作為對公職律師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公職律師工作職責
公職律師可以受所在單位和縣司法局委托或者指派從事下列法律事務:
(一)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及重大行政行為等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等工作;
(三)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和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四)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五)參與行政處罰審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六)參與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七)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八)所在單位及縣司法局委托或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公職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會見、調查取證、閱卷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
(二)按照規定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參加公職律師法律和業務培訓的權利;
(四)按照換發證件程序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的,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第五條公職律師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律師執業紀律;
(二)接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資質管理以及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接受本單位的執業管理,按照指派辦理相關法律事務;
(四)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六)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
(七)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根據工作需要,未配備公職律師的單位需要公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可按以下程序向縣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務申請,縣司法局根據申請部門單位法律服務需求,綜合考慮公職律師專業特長、使用頻次等因素,協調相關公職律師所在單位,為申請部門單位提供法律服務。同時,未配備公職律師的單位應加大法律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和引進力度,于2025年年底前設立本部門公職律師。
(1)提出申請。向縣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務申請,并填寫鄄城縣公職律師統籌使用申請表(附件1),寫明申請事由、擬使用公職律師時間、專業等具體需求。
(2)按需指派。縣司法局根據申請單位法律服務需求,綜合考慮公職律師擅長法律事務類別、專業特長、使用頻次等因素,于5個工作日內征求擬指派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同意后,指派公職律師為申請部門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3)提供服務。公職律師根據縣司法局的指派,參與申請單位的具體法律事務處理。公職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應及時做好工作對接,保守工作秘密,恪盡職業操守。
(4)辦結反饋。指派任務完成后,申請單位應及時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于具體法律服務事項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辦結情況(附件2),向縣司法局和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反饋公職律師工作情況。
第七條縣司法局應當定期聽取公職律師的工作意見、建議,為公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第八條公職律師考核與懲戒
(一)公職律師實行年度考核制。執業年度考核的時間和等次按照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二)縣司法局負責考核備案,由所在單位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送市司法局進行年檢;
(三)公職律師涉嫌違法違紀、失職瀆職、違反職業道德等情況,需要進行調查或者正在調查但尚未得出結論的,暫緩辦理年度考核,待調查結果確定后再予考核;
(四)公職律師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未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縣司法局收回公職律師證書,并提請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注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第九條執業保障
(一)公職律師為本部門單位辦理法律業務時,所在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申請公職律師服務的部門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
(二)派出公職律師的部門單位應當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績效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三)在評先樹優中,為作出貢獻的公職律師統籌單位和公職律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公職律師自動成為律師協會會員,參加律師協會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五)交納律師協會會費及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開展執業活動等所需費用,根據《山東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由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據實報銷。
第十條執業責任
(一)公職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由委托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公職律師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行業規范等行為的,縣司法局應當暫停其法律服務工作,提請上級進行處理。
(三)公職律師被開除、辭退、調離、辭職、退休,或者不再具備公職律師的任職條件的,應當終止執業。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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