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04C/2025-18397 | 分 類: | 政府辦公室文件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0 日 |
| 標 題: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鄄城縣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0 日 |
| 文 號: | 鄄政辦發〔2025〕7號 | ||
| 內容概述: |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鄄城縣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的通知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04C/2025-18397
- 分 類:政府辦公室文件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
- 標 題: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鄄城縣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5 年 10 月 20 日
- 文 號:鄄政辦發〔2025〕7號
- 內容概述: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鄄城縣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的通知
- 效力狀態:有效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鄄城縣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的通知
鄄政辦發〔2025〕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中藥材產業園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鄄城縣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鄄城縣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
為切實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等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有效控制環境噪聲污染,改善和提高鄄城縣聲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活、學習、工作等各類場所的安靜適宜,不斷提高人民群眾享有良好聲環境的獲得感。
二、基本原則及劃分依據
基本原則:以城市總體規劃為指導,尤以近期片區控制性規劃和用地現狀作為區劃的主要依據。因地制宜,遵循宜粗不宜細,宜大不宜小,盡量做到成片劃定。聲環境功能區應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用地性質變化而同步調整。
劃分依據:本方案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等相關政策文件,在廣泛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后,以《鄄城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及鄄城縣第三次國土調查、變更調查(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等資料,結合我縣城市總體規劃和用地現狀,共劃分四類聲環境功能區,具體為1類、2類、3類、4a類,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見附件1。
三、適用范圍及時段
本方案適用范圍為鄄城縣中心城區,東至中心城區東邊界線、南至金堤路、西至中心城區西邊界線、北至中心城區北邊界線。
本方案適用的晝間、夜間時段分別為:晝間6:00~22:00,夜間22:00~次日6:00。
四、區劃方案
本方案確定鄄城縣中心城區規劃面積65.88平方公里,其中聲環境功能1類區7.72平方公里,2類區28.16平方公里,3類區18.88平方公里,交通干線建設項目用地9.74平方公里。水域面積0.46平方公里,綠地面積0.92平方公里。
(一)1類聲環境功能區
本方案1類區面積7.72平方公里,具體邊界范圍見附件2。
(二)2類聲環境功能區
本方案2類區面積28.16平方公里,具體邊界范圍見附件3。
(三)3類聲環境區
本方案3類區面積18.88平方公里,具體邊界范圍見附件4。
(四)4類聲環境區
本方案4a類區為鄄城縣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兩側一定距離范圍內(距離要求見附件5)區域,中心城區范圍內無4b類區域,4a類涉及城市干路29條,總長度234.87公里,具體見附件6。
當臨街建筑以低于三層樓房的建筑(含開闊地)為主,交通干線兩側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見附件5)的區域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當劃分距離范圍內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第一排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及該建筑物兩側受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范圍內(見附件5)的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雖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樓座錯落設置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并受到道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道路一側范圍為4a類區。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執行其相鄰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五、鄉村聲環境功能
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1.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5.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按照本區劃第三大條的規定)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六、其他規定
工業園區3類聲環境功能區中的現存的村莊嚴格上按照鄉村聲功能區劃進行管理。
七、附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魯公網安備37172602000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