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08X2/2024-12713 | 分 類: | 監督方式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5 月 28 日 |
| 標 題: | 2024年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處罰事項及標準 | 發布日期: | 2024 年 05 月 28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2024年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處罰事項及標準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08X2/2024-12713
- 分 類:監督方式
- 發布機構:鄄城縣民政局
- 標 題:2024年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處罰事項及標準
- 成文日期:2024 年 05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2024 年 05 月 28 日
- 內容概述:2024年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處罰事項及標準
2024年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處罰事項及標準
瀏覽量:
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處罰事項及標準
一、處罰事項
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處罰事項
二、處罰依據及標準
(一)《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組織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的;
2.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服務的;
3.暫停、終止養老服務時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4.有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優惠待遇。
(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2.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3.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4.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5.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6.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7.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8.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處罰結果
無
五、監督單位
單位:鄄城縣民政局
地址:鄄城縣泰山街999號
聯系電話:0530-7151975



魯公網安備371726020001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