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MB26549990/2023-01534 | 分 類: |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8 月 25 日 |
| 標 題: | 【投訴舉報制度】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 發布日期: | 2025 年 08 月 25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投訴舉報制度】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 ||
- 索 引 號:11371726MB26549990/2023-01534
- 分 類: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 發布機構: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標 題:【投訴舉報制度】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 成文日期:2025 年 08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2025 年 08 月 25 日
- 內容概述:【投訴舉報制度】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投訴舉報制度】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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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
本制度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第三條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鼓勵消費者通過在線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消費維權服務站、消費維權綠色通道、第三方爭議解決機制等方式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
第四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
第五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舉報的,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進行。
第六條對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保密。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確需公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接收投訴舉報的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訴舉報分送相關機構處理。
相關機構收到分送的投訴舉報的,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及時反饋統一接收投訴舉報的工作機構,不得自行移送。
二、投訴的提出
第八條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訴人的姓名、電話號碼、通訊地址;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
投訴人采取非書面方式進行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規定信息。
第九條委托他人代為投訴的,除提供本制度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簽名。
第十條投訴人為兩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投訴同一經營者的,經投訴人同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共同投訴處理。
共同投訴可以由投訴人書面推選兩名代表人進行投訴。代表人的投訴行為對其代表的投訴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經被代表的投訴人同意。
三、投訴的管轄
第十一條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的投訴。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行政機關收到的投訴的,可以報請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對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投訴,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均有處理權限的,由先收到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四、投訴的受理
第十三條具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第十四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
(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制度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九條規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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